5月中旬,由祁门县检察院提起诉讼的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祁门县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同时判决其赔偿支付被占林地、毁坏林木生态价值损失101325元。
据了解,2013年至2019年间,王某某在经营木材加工厂期间,为拓宽进厂道路、扩大工厂堆场面积等,在未取得林地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用其开挖山场的土方将木材加工厂周边的林地覆盖整平占用,最终造成18余亩的林地全部被掩埋,致使林地植被遭到毁坏。案发后,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官说法:王某某的行为不仅因触犯《刑法》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同时也破坏了生态环境和林地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属环境违法侵权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应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赔偿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为此,检察机关依法启动检察公益诉讼程序,在对涉案土地现状、土地性质、被破坏程度等问题进行全面调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生态环境损害价值进行评估后,依法对王某某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汪颐康 查涵博)
原标题:非法占用林地 判赔修复费用
来源:安徽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