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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砍树木、捉野鸟、捕鱼虾 以案说法警示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颍泉区与太和县交界处郁郁葱葱的林木

2023年8月15日是首个全国生态日,阜阳市中院开展了生态系列普法活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8月15日,一起通过典型案例、法官说法,警示大家非法砍伐树木、狩猎,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一 非法砍伐树木获刑并补种

2019年3月前后,刘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将位于颍上县黄坝乡郭圩社区最北边栗子湖鱼塘周围的林木砍伐变卖。经鉴定,刘某砍伐林木326棵,立木蓄积量为101.1565立方米。

2021年4月,市检察院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补种树木326棵,或补种同等价值的树木;若无法完成补种,则要求刘某按照有资质的鉴定中心鉴定后的结果赔偿因砍树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

市中院经过审理认为,依照相关法律,判决刘某补种无棉絮的杨树326棵或同等价值的其他树木。

同时,刘某还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8万元。

法官说法

《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日常生活中,很多人误以为自有林木或交易所得的林木可自行砍伐,不清楚伐树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证,或者即使办了证却多砍、乱砍。殊不知,未办理木材采伐手续而采伐林木、办理了采伐手续但超出数量乱伐林木的行为,不仅会破坏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秩序,还可能会因此受到刑事处罚。

“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伐木要许可,毁林须担责”,林木采伐要有计划进行,以确保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案例二 非法狩猎保护鸟类 获刑、赔偿并道歉!

2021年12月12日晚,王某亮使用弹弓、头灯等工具,非法狩猎斑鸠6只。后执法人员又在其家中发现半个月内非法狩猎的斑鸠死体14只,共计20只。经鉴定,案涉斑鸠分别为山斑鸠1只,珠颈斑鸠19只,均系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案发后,王某亮因犯非法狩猎罪获刑。2022年4月15日,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市中院经过审理认为,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令王某亮支付野生动物生态环境损害费用6000元,鉴定费800元,合计6800元;同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第二十三条规定: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保护动物),常见的有: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

许多人认为打几只常见的鸟、抓几只青蛙无伤大雅。殊不知,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的,只要达到情节严重,不管狩猎的目的如何,即使不是为了营利,也将构成犯罪。广大群众要引以为戒,强化环境和生态保护意识。

案例三 禁渔区里非法捕捞鱼虾 获刑并赔偿!

2020年3月1日,市农业农村局发布通告,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淮河阜阳段橄榄蛏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捕。

2020年9月18日凌晨,童某连、崔某于禁渔期在阜南县淮河橄榄蛏蚌保护区曹集镇同光村段(禁渔区)用刺网、地笼捕鱼时被抓获。当场查处渔获物23.35kg,其中鲢鱼3尾18.5kg、鲤鱼3尾1.9 kg、小杂鱼16尾1.75 kg、虾1.2 kg。

经评估,二人非法捕捞造成渔业资源损失1902.3元。案发后,童某连、崔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获刑。

2021年1月,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市中院经过审理判决童某连、崔某共同承担1902.3元的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责任以及共同承担本案的评估费用1000元。

法官说法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禁渔区,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鱼、虾、蟹、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所谓禁用的工具,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所谓禁用的方法,指禁止采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

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会致使渔业资源受到破坏,破坏生态平衡与生物多样性,对生态环境损害巨大,是每个公民都应坚决杜绝的行为。

记者 楚楠楠 通讯员 李晓曦 实习生 陈乐乐/文 记者 王彪/摄

原标题:守护绿水青山,别碰法律红线

树木能否随便砍,鱼虾、鸟类能否随便抓……法官以案说法

来源:颍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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