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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非法捕捞水产品 破坏生态悔已晚

司法屏障护锦绣,青山长在水长流。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离不开司法护航。日前,固镇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

2023年2月24日晚20时左右,被告人吴某江伙同被告人赵某怀、赵某巧等人分别驾驶自家船只在蚌埠市淮河蚌埠闸东侧禁捕区使用禁用工具“三重刺网”非法捕鱼。

次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江在准备出售渔获物时,被固镇县公安局现场查获。经清点称重,现场查获鲢鱼、鳊鱼、鳙鱼等渔获物共计368.74公斤。经查明,被告人吴某江非法捕捞渔获物200余斤,被告人赵某怀非法捕捞渔获物400余斤,被告人赵某巧非法捕捞渔获物50余斤。

2023年2月25日,被告人吴某江被抓获归案。2023年3月2日,被告人赵某怀被抓获归案。2023年3月6日,被告人赵某巧主动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江、赵某怀、赵某巧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其具体情况,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缓刑一年到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遵守禁渔规定是每个公民维护生态环境应尽的义务,希望广大群众遵纪守法,坚决杜绝非法捕捞行为。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莫让“渔网”触碰“法网”!据了解,蚌埠市淮河干流蚌埠辖区段,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市辖四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渔期为常年,分别是:怀洪新河太湖新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淮河荆涂峡鲤和长吻鮠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长吻鮠又名淮王鱼、肥王鱼)、怀远县芡河湖大银鱼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淮河蚌埠段四大家鱼和长春鳊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固镇法院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通过以案释法,提高公民的生态保护意识、法律意识,筑牢守护绿水青山的司法屏障。

原标题:非法捕捞水产品 破坏生态悔已晚

来源: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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