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的奎湖湿地公园碧波荡漾、绿树成林,优美的自然环境离不开法治阳光的呵护——2023年8月15日,奎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正式成立;2024年3月1日,南陵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在黄墓法庭挂牌,将司法服务、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延伸至村居“最后一公里”;5月17日上午,南陵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将巡回法庭搬到了奎湖边,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南陵县、许镇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干部、人民调解员、村民代表等20余人旁听了庭审(如图)。
挂起国徽、拉起横幅,摆好板凳,巡回法庭虽简单,却与群众贴得近。“自己承包的林木,为啥不能采伐?”一些村民带着疑问认真地聆听庭审。本案中,2022年12月下旬,被告人吴某某、齐某某合伙竞价取得某地山场的66.5亩林木。2023年1月初,吴某某、齐某某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聘请工人对山场林木进行砍伐并出售。经鉴定,被滥伐林木面积共计8599平方米(约12.9亩),伐桩519个,林木蓄积57.3899立方米,林木价值共计25849元。南陵县检察院就被告人吴某某、齐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无论砍伐购买的林木,还是自家的林木,都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只能依照许可证规定的地点和数量进行采伐,否则将会触犯法律,构成犯罪。森林是地球上最宝贵的自然资源之一,也是生态系统的重要支柱,望各被告人能以此为诫,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争做生态环境的保护者……”庭审中,法官从滥伐林木的危害后果、法律责任等对被告人吴某某、齐某某进行了释法说理和法治教育,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在最后陈述中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
南陵县法院当庭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吴某某、齐某某均表示服判息诉。
庭审结束后,法庭干警现场发放宣传材料,向现场群众普及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并讲解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引导在场群众积极参与生态保护。村民代表们纷纷表示这场家门口的庭审让他们获益匪浅,表示以后要依法办事,做青山绿水的守护人。(记者 顾娅 文/摄)
原标题:奎湖湿地公园搭起“临时法庭”
这场公开庭审普法入心
来源:大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