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以案释法,涉嫌非法倾倒、掩埋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5日,濉溪县双堆集镇发函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反映濉溪县双堆集镇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到芦沟村大徐庄检查,发现大徐庄庄里有部分化工原料及疑似危化品泄漏现象,请求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予以业务指导,并协助双堆集镇对该环境事件进行处理。
2024年3月6日,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该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进行执法调查,现场地下挖掘,挖出黑色粘稠状物质和黑色液体,异味刺鼻,含有油脂,疑似沥青废料。
经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濉溪县双堆集镇芦沟村大徐庄有两处掩埋点,分别是大徐庄村民的宅基地、大徐庄东侧竹林地,以及双堆集镇祝庙村涉案当事人家院内堆存沥青废料的点位。
2024年3月份,双堆集镇人民政府委托江苏中宜金大分析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地点掩埋物取样检测,2024年4月份,该公司出具的危险特性鉴别结论,该掩埋物危险特性为毒性,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2-49。
2024年3月份,双堆集镇人民政府委托淮北市安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濉溪县双堆集镇大徐庄两处填埋固废场地及双堆集镇祝庙村涉案当事人家院内堆存沥青废料的点位进行挖掘、打包、称重,三处称重共计311.74吨。称重后的危险废物由双堆集镇人民政府委托安徽超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置。
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淮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28日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该案件移送濉溪县公安局立案侦办。濉溪县公安局于2024年5月30日立案侦查,现案件正在侦破中。
典型意义
淮北市生态环境持续深入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做好执法司法联动,综合运用行刑衔接手段,形成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力震慑。
一是发挥基层力量,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处置点多为偏僻区域,位置比较隐蔽,只有通过积极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力量,才能第一时间发现案件线索,实施精准打击。
二是发挥生态环境部门的信息资源、专业技术优势,精准固定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关键证据,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通过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处置行为,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无处遁形。
三是落实属地责任,及时消除环境风险。属地乡镇在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下,及时挖掘、处置倾倒和掩埋的危险废物,第一时间消除环境安全风险隐患。
原标题:以案释法(10)| 温××涉嫌非法倾倒、掩埋危险废物案
来源:淮北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