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时段、重点污染因子的监管,先后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案件,增强了企业守法意识,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同时,通过创新执法方式,充分使用信息平台、在线监控、无人机、走航车等先进技术手段开展远程执法监管,精准发现环境违法问题,有效提升执法效能。
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露天堆放固体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2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第一专员办公室发现环境问题进行现场核查,企业正常生产,发现干料棚东侧除尘器停用,从3月15日起毁坏,未完成修理,不能使用;厂区南侧空地堆放大量灰渣,地面未硬化,未采取防扬尘、防流失措施。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该公司露天堆放固体废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2023年4月20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处以罚款人民币49.6万元。
启示意义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合法、裁量权适用规范。在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对企业进行实地普法教育,不仅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捍卫了碧水蓝天净土,也进一步提升了企业的法律意识和环境管理水平。
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0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破碎车间未封闭,破碎机未安装除尘设施。
查处情况
该公司破碎车间未封闭、破碎机未安装除尘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2023年6月30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处以罚款人民币3.8万元。
启示意义
企业生产经营必须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前提,以落实相关环境保护措施为条件,严格履行企业环保主体责任。
本案执法程序合法,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足,法律法规适用准确,裁量适用规范。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将“说理式执法”工作贯穿于案件调查处理全过程,指导企业改正违法行为,确保环境问题整改到位,增强企业环境保护意识,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
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6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多处露天堆放水稳料、沙石等,未采取覆盖等抑尘措施,厂区内地面扬尘严重。
查处情况
该公司多处露天堆放水稳料、沙石等,未采取覆盖等抑尘措施,厂区内地面扬尘严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2024年1月23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处以罚款人民币3.8万元。
启示意义
扬尘虽小,但疏于管理,终将“积沙成塔”造成污染。企业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践行者和责任主体,不能“放任”扬尘,更不能“任其飞扬”,本案通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提升了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对相关企业也起到了深刻的警示作用。
某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7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针对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发现问题,对某公司开展现场核查,该公司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2023年6月5日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2号废气排放口的粉尘仪采样探头采样嘴方向与烟气流向垂直,颗粒物浓度为1mg/m³以下,现场要求运维人员调整采样嘴方向后,颗粒物浓度为9 mg/m³,颗粒物折算浓度为20mg/m³上下。颗粒物采样嘴方向错误与烟气流向垂直,但粉尘仪皮托管方向正确与烟气相符,可判定颗粒物采样嘴方向并非出场设置,为人为设置。2023年6月5日现场检查时粉尘仪法兰未固定,可随时拆卸。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2023年8月24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处以罚款人民币2.06万元。
启示意义
本案说明部分企业环保意识依然薄弱,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制度,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宣传教育力度,普及环境科学和环保法律知识,让企业树立环境保护意识,督促企业依法履行主体责任。
原标题:以案释法(14)| 违反大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类典型案例
来源:淮北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