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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禁捕区非法捕捞 2人获刑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8月15日,桐城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结了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被告吴某、毛某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5215.54元。

2023年6月以来,吴某、毛某在明知桐城市鲟鱼节制闸东侧长江段水域为禁捕区域的情况下,多次夜间单独或结伙前往该水域,利用钩刺耙刺非法捕捞水产品,将渔获物销售给枞阳县相关餐饮店和水产品门店,钱款由吴某与毛某两人平分。2023年7月29日凌晨,吴某、毛某在桐城市鲟鱼节制闸东侧长江段水域利用钩刺耙刺非法捕捞水产品时,被桐城市公安局鲟鱼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并查获渔获物25.33公斤、伸缩渔具及蝴蝶钩1套。吴某、毛某先后单独或结伙共捕捞水产品十余次,渔获物669余斤,非法获利3987余元。

吴某、毛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

经桐城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吴某、毛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对涉案水域水生生物资源造成的损害价值为25215.54元。生态修复方案建议在案发水域或者附近水域采用鲢鱼、鳙鱼、翘嘴鱼鱼苗进行增殖放流,鱼苗规格建议3厘米以上,修复资金不低于25215.54元。(全媒体记者周国庆通讯员徐玲玲)

原标题:禁捕区非法捕捞水产品

2人获刑并被判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来源:安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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