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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黄某某擅自倾倒固体废物被罚10万元!

近年来,淮北市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日常检查、群众举报等方式,及时发现环境违法线索,调查取证、追踪溯源,依法查办了一批涉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督促行政相对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增强环保法治观念。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2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黄某某在刘桥镇周大庄村龙飞汽配有限公司西侧约100米处租赁坑塘水面填埋粉煤灰场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黄某某在刘桥镇周大庄村龙飞汽配有限公司西侧约100米处租赁坑塘水面18亩地用于整顿鱼塘。现场检查时,18亩坑塘水面使用粉煤灰已经填埋约14亩,使用粉煤灰约2万吨,粉煤灰填埋坑塘水面底部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填埋场地地面未采取任何抑尘措施,未覆盖,未洒水抑尘,粉煤灰呈粉状。

查处情况

黄某某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2024年4月22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填埋粉煤灰现场用于推平粉煤灰的山东临工50铲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2024年4月22日起至2024年5月21日止。

2024年6月25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对黄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启示意义

本案当事人将一般固体废物擅自倾倒,给土壤和水体造成危害,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综合考虑案件违法情节,结合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影响,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扣押填埋设备,既起到打击、震慑作用,又起到了教育、预防的作用。

原标题:以案释法(16)| 黄某某擅自倾倒固体废物,被罚10万元!

来源: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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