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日常检查、群众举报等方式,及时发现环境违法线索,调查取证、追踪溯源,依法查办了一批涉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督促行政相对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增强环保法治观念。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4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百善镇郭屯村丁庄坑塘“百善镇2022年度补充耕地项目四标段复垦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总承包人徐某某在该复垦项目已挖开约2亩面积,深度约2米,发现挖开坑塘内有大量尾砂,据现场负责人徐某某介绍,在复垦期间(2023年9月至11月份)用农用车运来约30车铁矿尾砂用于填埋该处。铁矿尾砂填埋坑塘底部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
查处情况
徐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2024年7月2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对徐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12.2万元。
启示意义
固废处置和贮存,规范要求不能忘。违法处置一般固体废物,缺乏对一般固体废物全流程规范化管理的意识,造成严重的生态环境隐患和后期处置成本。企业、生产经营者、群众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学习,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增强环保意识。
原标题:以案释法(17)| 徐某某非法倾倒固体废物,被罚12.2万元!
来源:淮北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