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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发布6起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机动车排放尾气的问题日益成为影响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机动车检验机构作为移动源污染管控的关键环节,检测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蓝天保卫战的成效。为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的违法行为,促进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业健康发展,更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公布一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

宣城市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2024年8月2日,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宣城市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通过调取历史视频影像和调查询问相关人员,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5月14日,使用双怠速法对车牌为皖P1*9、皖PV*9的轻型燃油车(无车载诊断系统)开展排气污染物检测时,仅使用转速检测仪对发动机转速进行检测,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规定,使用油温传感器对发动机润滑油温度进行检测,并违规出具虚假的合格排放检验报告。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于2024年9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12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目前,罚没款已执行到位。

池州市机动车辆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2024年7月24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池州市机动车辆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调取视频影像、查阅尾气检验审核系统,发现该公司在对车牌为皖R7*5和皖RX*8的柴油车进行检测时,有明显可见烟度,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规定,应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该公司仍违规出具虚假的合排放检验报告。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于2024年9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1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460元。目前,罚没款已执行到位。

界首市万顺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2024年7月18日,阜阳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界首市万顺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通过调取视频影像、查阅尾气检验审核系统,发现该公司在对车牌为皖K3*6的柴油车进行检测时,有明显可见烟度,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规定,应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该公司仍违规出具虚假的合格排放检验报告。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阜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于2024年8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1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460元。

宿松县华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2024年6月3日-7日,安庆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利用安庆市机动车排放监管平台进行网上巡查,发现宿松县华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环检操作时,疑似存在替代检测车辆的行为。经研判,安庆市生态环境局决定立案查处。6月12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通过调阅历史视频影像、查验检验报告、调查询问相关人员,查明该公司于2024年3月7日-6月11日,在对车牌为皖HP*E、皖HP*9等12辆机动车进行尾气排放检验时,采用替代检测车辆的方式,违规出具虚假的合格排放检验报告。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庆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于2024年7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31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960元。

涡阳县中意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2024年5月29日,亳州市涡阳县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涡阳县中意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通过调取历史视频影像,发现该公司2024年5月份以来,对车牌为皖S6*3车辆进行检测时,有明显可见烟度;对车牌为皖SS*0、皖SK*9的车辆进行检测时,油温传感器均未插入发动机冷却液或润滑油中;对车牌为皖SL*5的车辆进行检测时,检测报告显示该车辆额定转速5800(r/min),与实际额定转速7000(r/min)不符;在对车牌为皖SD*3的车辆进行检测时,检测报告显示该车辆发动机额定功率226KW,与车辆实际发动机额定功率323KW不符,实测的最大轮边功率121KW,低于发动机额定功率的40%(129.2KW)。上述检测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等规定,该公司仍违规出具虚假的合格排放检验报告。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于2024年10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17.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505元。目前,罚没款已执行到位。

亳州市中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通过计量认证出具检验报告

2024年4月22日、4月29日,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亳州市中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通过调阅亳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信息系统数据库信息和视频监控影像资料,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至3月27日,使用既未通过计量认证,也未经过校准的零点标准气体发生器(编号:2300578)分别在1#重型柴油车检测线对皖SD*2等10辆机动车进行排放检测,2#轻柴混合检测线对皖SM*3等34辆机动车进行排放检测,3#汽油检测线对皖SL*9等16辆机动车进行排放检测,违规出具虚假的合格排放检验报告。该公司未按照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6.3的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于2024年7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27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2024年8月29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交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调查处理。

移动源超标排放对大气污染贡献日益凸显,近年来,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恶性竞争,违法逐利现象触目惊心,严重影响行业健康发展,依法打击行业乱象迫在眉睫。安徽省生态环境部门依靠大数据赋能,依托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和历史视频影像,精准发现问题线索,及时开展追溯调查,有效固定违法证据。并与市场监管、公安机关密切协作,齐抓共管,严查重处,对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形成强力震慑,对提高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守法意识,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市场秩序,助力打好蓝天保卫战具有重要意义。

原标题:安徽省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一)

来源:安徽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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