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山能打猎,下水能摸鱼”,你可能会说这个技能可真行。如果是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水产品呢,那确实是真“刑”。近日,安庆市迎江区检察院办理的朱某某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朱某某就因这样“特殊的技能”被判刑。
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期间,朱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宜秀区某山附近(狩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猎套猎捕野生动物。在狩猎期捕杀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环颈雉(野鸡)1只、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小麂2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貉1只;在禁猎期杀害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小麂1只。
同期,朱某某在安庆市某禁捕水域使用禁用渔具九齿叉非法捕捞鲢鱼、鲇鱼共计约110斤。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承办检察官迅速审查案卷、核实并补充证据,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听取辩护人的意见,通过释法说理,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及专家评估费用人民币47650元。经依法审查,迎江区检察院对朱某某以非法狩猎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法院采纳公诉意见,判处朱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通讯员 张芳 全媒体记者 查灿华)
原标题:迎江: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真“刑”
来源:安庆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