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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通报:多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存在问题

安徽环境新闻讯  2月20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通报,多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存在问题。

为切实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进一步规范检验行为,根据《安徽省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度“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皖商改联办〔2024〕1号),2024年7月至12月,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全省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了联合监督抽查。现通报如下:

一、监督抽查情况

根据《2024年安徽省机动车检验机构联合监督抽查工作方案》,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抽查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视频检查,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随机抽取74家机动车检验机构,由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视频检查。第二阶段为现场检查,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和省生态环境厅组成检查组,重点对20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现场检查。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管理体系方面。质量管理手册中公正性和诚信承诺内容与评审准则要求不一致,未在服务区域明显位置公示;未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进行管理体系换版或修订;质量手册编写依据包含已作废的标准;内审检查记录表未涵盖机动车补充条款要求;未按要求办理主要人员变更手续;部分人员能力确认记录中未涵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的相关要求;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等。

2.场所和设施方面。检测场地、路试车道未有效隔离或被占用;地沟未设置防止车辆坠入的安全设施;场地内限速、限宽、限高标识缺失或存在错误;排放检验设备采样管长度不符合规范要求、不具备抗挤压功能;排放检验设备计量溯源不满足HJ1237标准要求;校准证书依据错误,确认依据与校准证书不一致等。

3.报告及原始记录方面。人工检验单车辆出厂日期填写不规范;发动机型号、额定转速、污染控制装置信息录入错误;未保留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相关检验报告和记录;汽车列车整车制动率计算时采取的主车制动力取值错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中缺少汽车列车整备质量数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中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填写错误等。

4.检验视频方面。未按照GB/T 26765-2023要求上传安全技术检验视频和图片;前照灯检测过程中出现车辆前移情形;外观检查视频不能反映车辆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全过程;新车注册登记检验外检时未按规定比对车辆公告信息,实车尾部外观与公告照片不一致;未上传发动机号码照片;黄牌车雨刮器缺失;应急停车安全附件项目检查时使用了道具三脚架和道具固封螺丝;移动视角摄像头未对准车辆排气管,无法反映取样探头插入过程;双排气管车辆检验时仅插了一个取样探头;后排座椅布置及安全带未进行有效查验;检查底盘转向系部件时未由引车员与底检员共同完成;底盘动态检验时间不足等。

三、处理意见

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处理意见:提醒纠正1家;责令限期改正7家;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核查处理6家;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进一步核查处理11家;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联合补充现场检查1家。其余视频检查54家机构发现的问题由属地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请有关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按照《2024年度安徽省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督抽查处理意见通报表》(附件1)要求,结合监督检查现场反馈的不符合问题确认记录,按职责督促被检查机构认真整改,并组织联合验收,于2025年3月30日前将整改确认表报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

(二)相关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于收到通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涉及的车辆要召回重新进行非定检类别全过程检验,并举一反三进行自查自纠,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整改报告及佐证材料报辖区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联合验收,逾期未完成整改将由公安、生态环境部门停止采信报告直至完成整改验收。

(三)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存在涉嫌弄虚作假、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出具不实、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的,请有关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及市场监管局按职责进一步核查,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理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报上级部门。

(四)各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辖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查找问题并督促整改,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和打击违反检验检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不实报告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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