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提升广大群众森林防火意识和法治观念,有效减少野外违规用火,严防森林火灾发生,现将黄山市近期4起森林火灾(火情)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相关典型案例
1、焚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2025年1月2日,歙县方某某在歙县杞梓里镇杞梓里村三组“横三岩”焚烧杂草,引发山林火情,过火面积0.35公顷。
处罚结果:肇事者方某某被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同时被责令支付火灾扑救费用6000元。乡镇、村多名党政干部被组织处理。
2、焚烧枯病死松树引发森林火情。2024年10月12日晚,黄山市某公司在屯溪区屯光镇尤溪社区山场上(屯光镇尤溪社区43号小班内)焚烧枯病死松树,未等完全熄灭便离开,致使引发森林火情,过火面积100平方米。
处罚结果:肇事公司被给予警告,并处20000元罚款。
3、祭祀引发森林火情。2024年4月1日10时许,徽州区富溪乡碣石村村民桂某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上坟烧纸引发火情。
处罚结果:肇事者桂某被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4、林区吸烟引发森林火情。2025年1月8日,祁门县历口镇西塘村张闪组村民黄某某,在地名“猪栏坑”自家屋后山脚吸烟,随意丢弃烟头,引燃杂草引发山场火情,过火林地面积0.04公顷。
处罚结果:肇事者黄某某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有关森林火灾案件立案标准:
1.放火案。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大案件。
2.失火案。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原标题:黄山市森林火灾(火情)典型警示案例
来源:黄山市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