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砍伐林木,不仅破坏自然生态环境,更是违法行为。近日,芜湖繁昌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将刑事审判与生态修复相融合,为“绿水青山”筑起法治屏障。
2023年7月至8月,尚某、魏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辖区内某村部分村民所有的山林树木进行收购并砍伐,并将其中部分砍伐的树木进行变卖,二人从中获利2000余元。经鉴定,被采伐树种为阔叶树、杉木、松木等,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立木蓄积近54立方米。二人行为导致现场区域森林产品、水源涵养、土壤保持、气候调节、生物多样性维持等生态服务功能丧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约5万多元。
繁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系共同犯罪。因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判决二人犯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十个月、九个月有期徒刑,均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同时,二人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二人经济条件较差,无支付能力,经法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与二人签署《劳务代偿计划》,由二人各完成70天辖区临时“护林员”工作进行代偿,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承办法官提醒,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社会资源,对于改善人类的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实行严格的林木采伐许可制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只要属于林地上的树木,不管该林地是否属于村民承包,在砍伐前都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这些林木不仅承载了个人的财产所有权,更承载了生态服务的特定公共功能。只有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记者 顾娅 实习生 胡耀)
原标题:擅自砍伐林木 二男子获刑
来源:大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