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中关于对轻微违法企业依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有关要求。
安徽省执法局选择6起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为执法人员依法办理免罚案件提供指引,更好体现为企业优环境的服务理念。
免罚案例
案例一
铜陵市钱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免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2日,铜陵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铜陵市钱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石料破碎生产线项目。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应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367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5日,铜陵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石料破碎生产线项目建设并限于15日内恢复原状。2024年12月2日,该公司书面说明该项目生产线已拆除。2025年1月21日,执法人员对整改工作进行现场复查,发现该公司已停止石料破碎生产线项目建设并恢复原状。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在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一条的规定,铜陵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于2025年2月21日向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企业心声
我们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启动新生产线建设,暴露出我们在环保合规意识与管理流程上的短板。我们诚恳接受监管部门的批评与指导,第一时间停止建设,主动拆除设备,并恢复原状,以实际行动落实整改要求。我们将以此为戒,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生产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为守护绿水青山贡献力量。
案例二
池州市九华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免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2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池州市九华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24年第二季度生产期间未依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对DA001废气排口和DA002废气排口开展颗粒物的自行监测工作。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裁量标准,应对该公司作出罚款6.6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1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0月8日,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DA001排口和DA002排口的颗粒物检测报告,检测结果符合标准。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系首次被发现,并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七条的规定,池州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于2024年11月28日向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企业心声
我们由于环境管理方面的疏忽,未能对DA001排口和DA002排口进行第二季度的颗粒物自行监测。在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期间,我们积极配合,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经过生态环境部门综合评估,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体现了监管的公正性和人文关怀。我们将严格遵循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环境管理体系,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的信任。
案例三
安徽宏枫木业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免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3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安徽宏枫木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属于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类,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但该公司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相关信息。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裁量标准,应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52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5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复查时,该公司已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信息,并提供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系首次被发现,且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完成填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六条的规定,淮北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于2025年1月6日向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企业心声
针对未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环境违法问题,我们立即组织专班人员学习排污许可相关政策,完成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信息填报,并安排专人负责后续动态更新。生态环境部门给予免罚,体现包容审慎监管,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提供了纠错空间,让我们感受到生态环境执法的温度。
案例四
亳州市嘉益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制度免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9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亳州市嘉益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危废暂存间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存放废活性炭、废UV灯管等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裁量标准,应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9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按照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危废暂存间内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2024年11月30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该公司已按照规定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且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十一条的规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于2025年2月8日向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企业心声
我们由于日常管理疏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未按照规定对危废暂存间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环境执法部门发现问题后,及时给予帮扶指导和免罚处理,让我们感受到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的温度。我们将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环境管理能力,增强企业主体责任意识,积极参与培训,不断提高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案例五
安徽医健新安护理院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应急管理制度免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4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安徽医健新安护理院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18年、2021年、2024年3次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均未按规定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裁量标准,应对该单位作出罚款1.5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8日,该单位将编制的应急预案报送至蜀山区生态环境分局,11月15日完成备案,且自2018年在此地经营至今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鉴于该单位违法行为初次发生、及时改正,已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且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于2025年1月21日向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企业心声
我们接到生态环境部门下达的整改通知后,第一时间完成应急预案备案,主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核查,并由衷感谢生态环境部门给予的指导与包容。我们将定期组织全员学习法规政策,完善应急预案动态更新机制,真正将生态保护融入企业日常运营。
案例六
安徽省宁国市众益新型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免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10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通过非现场监管平台发现安徽省宁国众益新型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运营的污水处理厂10月8日外排废水总磷日均值超标0.06倍。随即,执法人员赴现场核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在10月8日总磷出现超标后,及时停止排污,并加强污水处理,并于当日18时后实现总磷达标排放。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裁量标准,应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运营的污水处理厂已通过立即停止排污、加大污水处理等措施,实现外排废水达标排放。鉴于超标排放的污染物为常规污染物,首次被发现,超标污染物为单个因子,且超标倍数在0.1倍以内,在24小时内改正并达标排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第七条的规定,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于2025年1月8日向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企业心声
我们对生态环境部门给予的改正机会非常感激,避免企业信用遭受严重损害。我们要充分认识自身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不足,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学习和完善工作制度和管理流程,杜绝超标行为的发生,确保排放稳定达标。
原标题:轻微免罚!省厅公布6起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
来源:安徽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