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效衔接线上监管和线下执法,利用“数智化”手段对全市污染排放企业实现“非现场”执法监管,以“既无处不在、又无事不扰”高标准推动生态环境领域执法高质量转型,实现执法效能提升与优化营商环境协同推进。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收集整理了5起非现场执法监管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案例一:亳州市言顺包装有限公司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一 、案情简介
根据亳州市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平台推送的预警信息,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区大队执法人员通过用电监控和视频监控发现,亳州市言顺包装有限公司正常生产中,配套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2024年5月13日,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查发现,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吹膜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车间内气味刺鼻,南侧大门未关闭。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2024年7月26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二万元罚款。
案例二:杭萧钢构(亳州)有限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案
一 、案情简介
在亳州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2024年12月26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蒙城县大队执法人员通过亳州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平台用电监控发现,杭萧钢构(亳州)有限公司喷漆车间喷漆工序正在生产。执法人员立即通过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开展非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非甲烷总烃存在小时均值超标现象。执法人员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调阅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发现,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该公司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管控要求停产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查,该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减排管控措施。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 通用裁量表,2025年2月12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六万六千五百元罚款。
案例三:利辛县福祥建材有限公司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案
一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19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利辛县大队执法人员通过亳州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平台对利辛县福祥建材有限公司开展非现场检查,经调阅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启炉生产后,烟气排放自动监测设备颗粒物采样管路与设备断开,持续时间11天。11月8日17时45分拍摄排气筒采样平台处的摄像头被人为遮挡,17时48分有人员到达采样平台操作颗粒物采样设备,且当天在线监控运维台账中无相关运维记录。经过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并对该公司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正在排放的烟气开展执法监测发现,该公司实际颗粒物排放值为24mg/m³,超出排污许可证颗粒物浓度限值1.4倍。与同时段烟气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显示颗粒物(折算值)数据1.2mg/m³差距明显,烟气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值无法真实、全面、准确地反映该公司的废气排放情况,该公司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2025年2月25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四十三万两千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四:亳州市塑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一 、案情简介
根据亳州市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平台发布的预警信息,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谯城区大队执法人员通过用电监控和视频监控发现,亳州市塑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正常生产中,配套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2025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挤塑车间内一条造粒生产线的破碎、挤塑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催化燃烧处理设施引风机未开启,前端水喷淋设施也未运行。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2025年6月24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三万八百元罚款。
案例五:安徽峰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口位置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案
一 、案情简介
根据亳州市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平台推送的预警信息,2025年4月14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涡阳大队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监管模式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查阅该公司排放口信息,发现该公司纳入排污许可证DA005排放口为烘干工序以及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口,但现场调查核实发现,DA005排放口实际为砂浆搅拌工序废气排放口,且与原位置不一致。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 3-2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计算核定,2025年5月14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四万八千八百元罚款。
案件启示
规范涉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重点解决涉企行政检查过多过频、执法程序不规范、任性执法等问题,在科技赋能下,非现场监管执法将逐步成为环境监管的重要方式。亳州市生态环境局持续完善非现场执法监管手段,强化异常数据排查、溯源、闭环流程,通过深化智能平台数据融合、加强执法人员技能培训、扩大重点领域在线监控覆盖范围等举措,提升了非现场问题发现率与线索转化率,2025年上半年,全市入企检查频次较去年同比下降40%,既做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又有效筑牢生态环境安全防线,助推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原标题:规范涉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亳州发布5起非现场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亳州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