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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拥有者和使用者,来领取补贴!

安徽环境新闻讯  5月19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致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拥有者和使用者(单位)的一封信,具体内容如下:

广大非道路移动机械拥有者和使用者(单位):

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维护保养差、燃油消耗高,产生大量颗粒物、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危害身体健康,污染大气环境,开展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势在必行。国务院《空气质量改善持续行动计划》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对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提出明确要求。

根据《合肥市推进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工作方案》,车主在本市办理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拆解报废手续,并提供《报废承诺书》《报废非道路移动机械回收证明》等材料,可按照程序申领淘汰补贴。补贴实行先淘汰先补,补完为止。已享受非道路移动机械其他政府类淘汰补贴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在此,对广大非道路移动机械拥有者和使用者(单位)为合肥的蓝天白云、绿水青山作出的积极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联系我们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63507003

肥东县生态环境分局:67706388

肥西县生态环境分局:68839676

长丰县生态环境分局:66398133

巢湖市生态环境分局:82326050

庐江县生态环境分局:87307001

瑶海区生态环境分局:64498056

庐阳区生态环境分局:62060588

蜀山区生态环境分局:65300071

包河区生态环境分局:63357043

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65320292

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63679319

新站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65777583

安巢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82367005

附件2

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一百一十四条: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合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八条: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本市执行的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禁用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以每台机械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禁用区范围为合肥市区全域、四县一市建成区及省级以上开发区。上述区域禁止使用有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者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规定的 Ⅲ类限值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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