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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排污单位,我们一起学!《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系列解读

排污许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和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支撑。《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在排污许可制多年探索、实践积累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为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奠定了法治基础。为了能让广大排污单位更深入的了解《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我厅邀请专家就《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行深入细致的解读,带大家走进排污许可制。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系列解读

“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如何进行污染物排放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如何开展监督检查?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执法检查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同时将处罚决定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关注重点

(1)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

(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进行“靶向执法”。

(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执法检查时间、内容、结果及处罚决定。

(4)处罚决定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排污单位如何应对执法检查?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

关注重点

(1)排污单位应配合监督检查,如实反应情况。

(2)执法检查时需提供资料: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

(3)禁止排污单位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

如何判定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现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应当要求排污单位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现场监测。

关注重点

(1)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有效渠道。

(2)发现排污单位超标的,需收集相关材料进行核查。

(3)必要时可以开展现场监测作为有效支撑。

如何判定污染物排放量超标?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以及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对排污单位在规定周期内的污染物排放量,以及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进行核查。

关注重点

(1)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对排污单位在规定周期内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核查。

(2)同时,也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与维护是否合规进行核查。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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