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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环保履职之短板要补齐

前不久,安徽某县生态环境分局相继接到两起非法转运固体废物倾倒填埋投诉案件,投诉人分别是辖区内两个镇的政府。这 “自曝家丑”的投诉,折射了当下乡镇政府环保履责的短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简称《环保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由此可见,保护辖区生态,防治环境污染,是乡镇政府应尽之责。

虽然乡镇环保职责法定,但法律赋予其责权并不匹配。比如,乡镇有哪些职责、权力等,《环保法》没有明细的界定,有关法律法规也没有给出“解释”,这必然导致乡镇政府不知所云不知所措。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乡村,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乡镇的基础性作用举足轻重,且不可替代。建议有关方面应根据生态环保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形势新发展,补上法律这个缺憾。

当前,在乡镇层面基本建立了环保机构,配备了管理力量。但是,人员少,大多又是改行过来的,没有相应的执法资格;另外,很少配备环保设备,这些都给开展环保工作带来困难。比如,处理本文开头所提到的案例时就比较棘手,因为从环保部门监测的结果得知,其固体废物中有工业固废、生活垃圾、污泥、建筑垃圾和废塑垃圾等,含有严重超标的镉、铅、锌、氟化物、COD等污染物,对堆放的农田、林地、水源环境造成污染,对地表水、地下水构成环境安全隐患。而这,乡镇是不具有相应匹配的专业技术及力量的。

因此,笔者以为,一方面,要加强乡镇环保基础建设、力量建设,匹配必要的环保设备,加强环保人员培训,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另一方面,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从技术、业务、法制和工作上,加强对乡镇环保履责的支持,在环境管理、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环境监测等方面,搞好对乡镇环保人员的“传帮带”。

乡村生态环境污染防治是“十四五”重点加强的领域,乡镇政府责无旁贷。现在的中心乡镇一般都有10万人口之众,区域面积较以前成倍扩大,环境问题层出不穷,工作愈加艰巨,政府应主动担责、勇于负责,立足自身,克服短板,发挥河长、林长、环保网格以及村居干部和广大村民的积极作用,打好环保“组合拳”,主动寻求上级环保执法支持,做好“一亩三分地”的生态环境保护,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好局、起好步,不断满足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刘贤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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