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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下水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示

除法定情形外,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日前,安徽省司法厅公布《安徽省地下水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5月25日前公众可提意见、建议。

除法定情形外,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除特殊干旱年份以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动用地下水储备。动用地下水储备,应当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用水,严格履行国家规定的报批程序并按照动用地下水储备预案实施,不得随意更改用水目的、扩大供水范围。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情形外,直接从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水权交易制度,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引导开展集中交易,鼓励为水权交易提供融资支持,促进地下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引江济淮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配置引江济淮工程供水和当地水资源,推进工业和生活用水地下水水源置换。

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实行优水优用,优于地下水质量Ⅲ类标准的地下水,应当优先用于生活饮用和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应急供水取水、无替代水源地区的居民生活用水以及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等法定情形外,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水超采区的节水管理,完善节水制度和节水激励机制,落实节水工作责任,严格限制使用地下水发展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鼓励通过节水改造、水源置换、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压减农业取用地下水。

疏干排水不得擅自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在污染防治方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无法利用的,应当在处理达标后排放,不得擅自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规定对化学品生产企业、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等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发现存在地下水污染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采取管控措施,阻止污染扩散,并对造成的地下水污染进行治理和修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和技术服务,鼓励和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地下水污染。

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

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省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地下水监测站网,建立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对地下水进行动态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除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技术要求组织迁建,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地下水监测数据资料。

另外,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由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实施封井或者回填;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将其封井或者回填情况告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无法确定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合肥日报-合肥晚报-江淮晨报 合新闻记者 邵晓杰

【小贴士】

三种方式可提建议

1、登陆安徽省司法厅网页提交修改意见

2、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一处

3、将书面意见邮至:sftlfych@163.com

原标题: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 安徽省地下水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示

来源:合肥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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