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9日上午,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调阅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发现存在涉嫌伪造样品分析时间和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违法行为。
调查询问笔录
2022年3月9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同时对该公司和主要负责人蔡某分别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该公司和主要负责人蔡某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及听证权利。
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和主要负责人蔡某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2022年3月18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和蔡某分别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业整顿,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对主要负责人蔡某处以罚款人民币3.6万元。
法律分析
违反条款:《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处理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法律适用准确、执法程序合法、裁量权适用规范。执法过程中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具有典型性、指导性。执法人员向该公司负责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使其深刻认识到自身存在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增强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原标题:以案释法(1) | 某检测公司随意篡改、伪造检测数据,处罚100000元!
来源:淮北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