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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布打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近年来,安徽省生态环境系统按照工作部署要求,持续深入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各地持续做好执法司法联动,综合运用行刑衔接手段,严厉查处一批社会反响大、涉案人员多、环境危害严重的违法犯罪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效应,形成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强力震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将以下5起典型案件予以公开。

案例一:铜陵市枞阳县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7日,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根据枞阳县白柳镇政府反映,勘察发现白柳镇古楼村罗昌河水体被倾倒油状物质,疑似为废焦油。该局迅速成立工作专班,现场固定证据,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对污染水体上下游人工筑坝阻断,利用吸油毡除油,安排罐车对污染水体进行收集,交由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同时,将情况通报枞阳县公安局。经调查,犯罪嫌疑人程某某系枞阳县白湖琉璃瓦有限责任公司员工,5月26日夜间,擅自将锅炉产生的含废焦油废液,在白柳镇程家桥处倾倒至罗昌河。根据枞阳县白湖琉璃瓦有限责任公司环评文件等材料,确定倾倒的废液为危险废物。根据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程某某行为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罗昌河局部受到污染

二、查处情况

2024年9月11日,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案件移送枞阳县公安局刑事立案。2024年10月17日,枞阳县公安局将程某某移送郊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5年1月14日,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枞阳县白湖琉璃瓦有限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与铜陵市生态环境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

罗昌河已完成治理

三、案件启示

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第一时间成立工作专班,迅速响应,采取了针对性强、效果显著的应急措施,有效遏制污染扩散,最大限度地减轻环境损害。本案中,虽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倾倒危险废物的具体重量,但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从造成环境污染的结果着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按照“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促使环境污染犯罪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二:阜阳市界首市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案

一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5日,阜阳市界首市生态环境分局检查发现,光武镇一处医疗废物加工点院外露天堆放有大量使用过的输液管、输液袋、输液瓶,院内露天堆放有大量输液管、输液袋、注射器、针头等医疗废物。加工点工作人员正在进行手工剪开、分拣作业。经查,该加工点负责人申某某收购使用过的输液管、输液袋等医疗废物,组织工人进行简单的剪开、分拣处理,将塑料、金属等不同材质的部件分类后出售给下游回收商。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详细勘查和称重,已被剪开、分拣处理的输液管、输液袋等医疗废物共计5.85吨,尚未剪开、分拣的共计2.29吨。

现场堆存大量医疗废物

二、查处情况

当事人申某某擅自处置输液管、注射器等医疗废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之规定,2024年7月23日,阜阳市界首市生态环境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案件移送至界首市公安局刑事立案。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医疗废物已清理完毕

三、案件启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必须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医疗废物。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非法处置医疗废物,赚取蝇头小利,涉嫌违法犯罪。阜阳界首市生态环境分局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

案例三:亳州市蒙城县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一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日,蒙城县田桥污水处理厂电话反映该厂进水浓度异常,亳州市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排查发现,位于蒙城、涡阳2县交界区域的马集镇田桥工业园区家居路与兴盛路交叉口附近的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内存在红褐色不明液态废物,有明显刺鼻性气味,迅即将情况通报蒙城县公安局。8月2日,蒙城县公安局提前介入,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对不明液态废物进行司法鉴定。环保、公安两部门协同配合,通过现场调查询问,结合电子监控、车辆轨迹分析比对等技术手段,发现犯罪嫌疑人梁某某等人多次利用罐车,将一处非法化工加工点产生的227.65吨废液倾倒在田桥工业园区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内。根据司法鉴定结果,倾倒的不明液态废物为危险废物。

非法化工加工点

二、查处情况

2024年8月2日,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案件移送至蒙城县公安局刑事立案。11月22日,蒙城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蒙城县检察院,对梁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起诉。

危险废物倾倒点

三、案件启示

个别不法分子和非法企业心存侥幸,认为市县交界区域环境监管薄弱, 向该区域污水管网、雨水管网偷排危险废物隐蔽性强,不易被发现。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密切协作,通过人防+技防手段,迅速溯源排查,锁定嫌疑人,开展污染物属性鉴定,固定完整证据链,依法惩处非法排放危险废物行为。成功办理本案,给相关企业和人员敲响了警钟,形成不敢偷排、不能偷排危险废物的强大震慑,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安全。

案例四: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一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0日,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桃园镇政府巡查时,发现桃园镇前营孜村一处未硬化场地露天堆放26个装有黑灰色粉末状物质的吨包、12个沾有黑灰色粉末状物质的空吨包,部分吨包外包装标识为氧化铝。生态环境部门迅即通报公安机关联合开展调查,当天锁定涉案嫌疑人及涉案企业。经查,涉案人周某某非法收购铝灰,在河南一家公司加工成铝锭后外售,其利用业务关系通过曹某某,擅自将加工铝锭产生的二次铝灰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白某某进行非法处置,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经鉴定,涉案物品为具有浸出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

露天倾倒危险废物

二、查处情况

2023年10月7日,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立案。2024年9月2日,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2024年10月17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周某某等3人一年四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四万元至两万元不等罚金。涉案产废单位承担生态损害赔偿等费用共99万余元,并在生态环境部门指导下规范处置涉案铝灰及受污染土壤262.36吨。

现场已清理修复

三、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快速响应、密切配合,通过对涉案物品的快速甄别,于案发当日精准锁定涉案人员及企业,并完成溯源工作,实现了现场控制、溯源追查和证据固定的高效衔接,为案件侦破和司法追责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敦促涉案企业及时开展规范处置,减轻了生态环境损害。

案例五:芜湖市无为市严桥镇固体废物倾倒案

一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6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对严桥镇原桃园新型建材厂进行检查,发现厂内及附近矿坑内被倾倒或填埋大量黄色、灰色泥状物质。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立即启动专案查办机制,无为市政府组织成立由生态环境、公安等多部门组成的联合专案组,并商请检察院提前介入。经调查发现,任某某等多人非法收集周边地市数十家企业的固体废物,倾倒、填埋在原桃园新型建材厂及周边矿坑内。后经固废性质鉴定,倾倒、填埋的固体废物属于有害物质;现场共清理固体废物17844.25吨。经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本案件致使公私财产损失700万元以上。目前现场固体废物已妥善处置。

固体废物倾倒点

二、查处情况

2024年9月10日,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无为市公安局刑事立案。公安机关已对6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现场已完成清理

三、案件启示

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坚持专案查办、深挖扩面,与无为市公安局和无为市人民检察院协同构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深度融合,严格按照“行政调查-刑事侦查-司法审判-生态修复”的闭环治理原则,通过联合办案,强化违法证据收集和固定,及时锁定犯罪嫌疑人,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及时消除环境污染。

原标题: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打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安徽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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