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环境新闻网讯 3月13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级绿色矿山遴选工作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我省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决定开展2024年度省级绿色矿山遴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按照《安徽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皖自然资规〔2023〕1号)和《安徽省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试行)》(皖自然资矿保〔2024〕1号)要求和相关标准进行申报。
(二)申报矿山应持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等证照,且正常运营;近三年内,未受到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林业、能源等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处罚事项已整改到位,且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境事件;未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或自然资源督察反馈问题、典型案例通报、警示片披露、门户类网站或媒体曝光引发负面舆情、被举报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或问题已整改到位;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矿区范围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矿产资源规划管控要求,符合林地保护和自然保护地管理相关规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和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差别化管控等要求。
二、遴选程序
(一)矿山自评(2024年5月15日前)。矿山企业对照绿色矿山建设相关标准要求开展自评,形成自评估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1),连同绿色矿山建设计划(实施方案)、入库信息表(见附件2)等申报材料一并报至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县级初审(2024年6月5日前)。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绿色矿山管理会商协作机制成员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送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市级审核推荐(2024年6月30日前)。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或自行组织专家成立第三方评估专家组(评估专家应具有地质、采选、环境、水保等相关专业背景,人数不少于五人),对本次新申报的通过县级初审的矿山或以往已进入市绿色矿山名录库且符合本次申报条件的市级绿色矿山,开展资料审核和实地核查等第三方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3),并填写安徽省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估打分表(见附件4)。经评估达到省级绿色矿山标准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本市绿色矿山管理会商协作机制成员单位对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矿山名单及相关资料报送省厅矿保处。
(四)省级审核入库(2024年7月30日前)。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绿色矿山管理会商协作机制成员单位,对各市上报的推荐矿山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省绿色矿山名录库并公告。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要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指导矿山企业积极开展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要强化组织领导,保障工作所需经费,严格按照《安徽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及本通知要求,扎实开展遴选工作。
(二)严格把关,落实责任。各级主管部门要按照申报要求严格把关,协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材料审核、实地核查等工作。评估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参与第三方评估的机构或人员不得参与矿山自评估报告编写、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矿山企业费用和利用评估谋取利益,否则该机构或人员出具的评估报告视为无效,并按《安徽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市应于6月30日前,完成省级绿色矿山上报推荐工作,并将推荐名单、审核情况(需附自评估报告、第三方评估报告编制单位信息)行文报送至省自然资源厅,同步将自评估报告、入库信息表、市级门户网站公示情况、第三方评估报告等纸质材料(一式七份)及电子材料(如有宣传片随电子材料一并报送),报至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同时,请有关市于6月30日前,同步将纳入市级绿色矿山名录库的矿山名录及有关信息(参考附件2中“矿山基本信息”、“矿山联系方式”等内容)一并报送至省自然资源厅矿保处。
联系人:省自然资源厅矿保处李鸿浩,0551-62553163;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李迎春,0551- 661817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