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环境新闻讯 7月9日 芜湖市城市管理局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发布公开征集建筑垃圾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公开征集建筑垃圾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公告
根据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8部门联合开展的“全国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相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发动群众参与建筑垃圾管理,有效打击建筑垃圾乱运、乱倒、乱处等违法违规行为,芜湖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征集建筑垃圾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现公告如下:
一、受理内容
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征集建筑垃圾(含工程泥浆)乱倾倒、擅自设置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运输车无证承运等违法违规行为线索。
本公告所指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不含小区内)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含工程泥浆)和其他固体废物。
二、重点区域
重点聚焦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城乡结合、拆迁地块、行政交界等区域以及山边、水边、岸边等生态敏感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三、受理情形
1.建筑垃圾乱倾倒、乱堆放、乱填埋(含以前偷倒填埋建筑垃圾点位);
2.擅自设置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含以前偷倒填埋建筑垃圾点位);
3.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4.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5.长江沿线、废弃矿坑等区域乱堆乱放建筑垃圾;
6.其他建筑垃圾违法违规处置污染环境问题。
四、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5013019(工作日)、5858110(24小时);
(二)现场举报: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A1座2楼(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建筑垃圾管理科);
(三)网络举报:登录“随手拍”平台举报(皖事通APP、大江看看APP,查找“随手拍”,按APP提示上报文字、图片等信息)。
五、公告有效期限
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8月15日。
六、其他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恶意或虚假举报、干扰办案活动的相关人员,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举报属实的问题线索,城管部门将会同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到位。
芜湖市城市管理局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9日
附件
处罚罚则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建筑垃圾可能涉嫌以下违法犯罪:
一、污染环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