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和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支撑。《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在排污许可制多年探索、实践积累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为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奠定了法治基础。为了能让广大排污单位更深入的了解《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邀请专家就《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行深入细致的解读,带大家走进排污许可制。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系列解读
“申请与审批”
排污单位如何申请
如何受理?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九条:审批部门对收到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不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出具告知单,一次性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五)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审批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审批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关注重点
(1) 不需发证的,应当即时告知不需要发证。
(2) 不属于本部门发证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之有审批权的相应部门。
(3) 申请材料存在可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允许当场更正。
(4)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3日内一次性告之;逾期视为受理。
(5)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
如何审查排污许可申报材料?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条:审批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可以对排污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审批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
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关注重点
(1) 审批部门负责审查,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2) 审批部门可组织技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费用。
(3) 技术机构对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费用。
符合啥要求才可以发证?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
(三)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四)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关注重点
(1) 企业有环评批复或环评备案手续。
(2) 达标排放的企业:排放浓度和总量均达标。
(3) 污染防治技术是可行性技术。
(4) 自行监测方案符合自行监测规范: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
许可证审批期限是多长时间?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关注重点
(1) 简化管理的,需在20日内作出审批。
(2) 重点管理的,需在30日内作出审批;需进行现场核查的,需在45日内作出审批。
(3) 不予许可的,应给出书面说明理由。
许可证应记载的信息有哪些?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下列信息:
(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
(三)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
(四)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
(五)污染物排放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
(六)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要求、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要求等;
(七)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八)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内容和频次等要求;
(九)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要求;
(十)存在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情形时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遵守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关注重点
(1) 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内容由排污单位申请填报的内容决定,管理信息平台根据填报内容自动生成。
许可证有效期是多少,续证与变更的时限是多长时间?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关注重点
(1)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2) 续证需在届满60日前提出申请。
(3) 企业的名称、法人发生变更时应进行许可证变更。
(4) 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交变更手续。
(5) 续证与变更需在受理后20日内完成审批。
何种状态下需重新申请?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关注重点
(1)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2) 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发生变化。
(3) 污染物的排放口位置、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发生变化。
(4) 污染物排放口数量增加。
(5) 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6) 由排污单位发起,依法对相关事项进行变更。
何种状态下需由审批部门进行变更?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关注重点
(1) 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
(2) 污染物排放总量发生变化。
(3) 由审批部门发起,依法对相关事项进行变更。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