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和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支撑。《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在排污许可制多年探索、实践积累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为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奠定了法治基础。为了能让广大排污单位更深入的了解《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我厅邀请专家就《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行深入细致的解读,带大家走进排污许可制。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系列解读
“排污管理”
排污单位如何进行污染物排放管理?
管理依据是什么?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关注重点
(1) 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依据,因此也是排污单位应履行的“义务清单”。
(2) 排污单位应落实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各项要求,这是履行“按证排污”。
(3) 排污单位必须按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履行“按证排污”。
(4) 排污单位必须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履行“按证排污”。
污染物排放口(排污口)如何管理?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
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
关注重点
(1) 排污单位负责污染物排放口(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标志牌,便于进行现场检查。
(2) 排污口的数量、位置必须与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相一致。
(3) 排污口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必须与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相一致。
(4) 排污口规范化必须污染防治设施同步建设。
监测报告须要保存多长时间?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关注重点
(1)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要求自行监测。
(2) 自行监测的原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3) 排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4) 排污单位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自行监测设备如何使用?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关注重点
(1)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应当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2) 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对设备有使用、维护的义务
(3) 自动监测设备必须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联网。
(4) 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的,应及时报告,并检修。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