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是大自然重要的一分子,无论捕猎取食、资源竞争,还是协同进化、互惠共生,都是生命演化发展的常态。由此,各种生物,不论水生的、陆生的、两栖的,还是稀有的、濒危的、常见的,都是天之骄子,各有其功能与价值,群星灿烂,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野生动物之所以有保护问题,是由于人类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常以凌厉之势施加影响导致的。一是开发建设活动大量侵占野生动物家园,导致其流离失所、无家可归,“衣、食、住、行”困难,遑论生息繁衍、物种不灭。二是商业化利用,野生动物本就生存不易,加之人类需求无度,大量猎捕致使种群数量下降,渐趋濒危甚至灭绝。
相应的保护工作也有两个方向:
一是区域生态系统如栖息地或生境的保护。生态系统是地球生命保障系统,一切生命形式均参与构建并生存于生态系统中,这使生态系统成为人和野生动物的共有家园。保护野生动物,除管理利用活动外,更关键、难度也更大的便是区域自然半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重在管控资源利用、开发建设、生产运行中各种有威胁的人类活动,确保野生动物家园的完整和良好。
代表性工作有划分国土空间开发与保护格局的主体功能区制度,源头预防开发破坏行为的“三线一单”制度,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开发建设活动恢复自然生态等。更早更直接的是在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建立自然保护区,现在是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这些工作统筹自然与人、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不破坏、少干扰,努力守住自然的根基。其效力像阳光照耀大地、雨露滋润万物一样,所有野生动物整体受益。这决定了栖息地方向的保护,理论上、立法上应当把生命世界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施以普遍化保护。
这符合生命共同体理念和现代生态科学及保护生物学要求,体现了物种权、生存权、发展权平等原则。客观反映了物物相关、相生相克,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种间关系,以及野生动物保护一个物种都不能少的价值目标。虽然在有的地方直接以物种为保护地命名,但也只是凸显当地生物多样性特点或保护的紧迫性,并非意味着只保护个别物种。
千万物种汇聚一方,是不可人为拆分的有机整体,就好比国家强大人民才幸福一样,只要区域生态系统整体平衡稳定、生境丰富、食物链健全,包括野生动物在内的各种生物都会竞相迸发活力,努力壮大种群争取种间优势地位,积极繁衍后代。反之,没有整体,绝不会有个别物种的光明前景,即便人为拔擢也是枉然。保护生态系统,就是要在区域生物多样性整体向好中确保各种野生动物生存良好。
二是商业化利用活动的管理。野生动物是自然物产,有资源属性,利用野生动物为民造福本身没有问题。只不过因为栖息地大量破坏丧失,加上过度利用,世界范围有一些野生动物逐步走向濒危,我国也不例外。为此,在做好栖息地保护的同时,必须有效管控野生动物资源的商业化利用。前者是开源,后者是节流,二者配合好,才可能取得好的保护效果,否则只有栖息地保护也会事倍功半。
但不同于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的利用是具有高度选择性的,因此管理必须明确到具体物种才行。这个方向的工作,应该实行名录制,体现差别性。比如明确哪种野生动物可以作何种利用,利用到什么程度,配套何种管理措施等,超名录利用和不符合管控规定的利用,就是执法监管对象。受限于可用性、可获得性、文化传统、生态伦理、资源状况等,真正被利用的野生动物并不多,对我国野生动物商业化经营利用的分析研究显示,共涉及254个物种。全面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后,商业化利用的物种应该更少了,管理上相对容易操作。
也可以采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出濒危物种名录、配套管控措施的方式。实际上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就是这种,具体是以国家、地方重点保护物种和“三有”物种名录的方式进行保护。濒危物种越来越多,“三有”更是物种的普遍价值,以致名录越来越长,许多人还在争取更多物种进入,增加了社会认知、掌握和监管难度。
围绕上述两个方向的工作,笔者对修订中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在栖息地(生态系统)保护方向上,不局限于野生动物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和“重点”“三有”等物种名录制度,实现所有野生动物理论和法理上的全面、平等、普遍化保护。
第二,在商业化利用活动管理方向上,设立相关名录,实行名录化管控,但其效力不得影响栖息地方向的普遍化保护。可以只列有利用习惯、种群可支持和政策上允许利用的物种名录,也可列濒危物种名录。(陶思明)
原标题:不破坏少干扰,努力守住自然的根基
来源:中国环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