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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 安徽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安徽环境新闻网讯  从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试行)》《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正式印发,对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修复监督管理、赔偿资金收取及使用等工作作出明确规定。这标志着我省将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规定,将推动损害赔偿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池州月亮湖水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是安徽省首例运用磋商程序办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纳入生态文明制度改革的重要部分。近年来安徽省率先在全国实现本省16个地级市赔偿案例实践全覆盖,截至2020年底,累计办理案件109件,案例数居全国第9位。“用制度之手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被评为安徽省2020年十大行政执法事件,2020年9月22日,我省在生态环境部召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推进会上作典型发言,工作成绩得到充分肯定。

高位推动优化顶层设计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主要领导亲自部署推动工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保督察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情况列为设区市政府污染防治攻坚战绩效考核指标。省委改革办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任务列入年度重点改革督察计划。省赔偿办定期通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情况,压实设区市政府主体责任。通过完善制度体系、典型引路、探索创新,深入开展案例实践,有效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困境,“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已成为社会共识。

同时,我省结合实际,多措并举,分别从工作基本原则、适用及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人、赔偿磋商及诉讼规则、鉴定评估以及资金管理等方面,不断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政策措施,出台了《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试行)》《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程序规则》等规定,为我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实践提供基本制度保障。

创新驱动走出安徽特色

省生态环境部门加强业务培训,举办培训班,涵盖省市县三级工作人员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法院、检察院等成员单位。通过开展专业化培训,培养了一批“明白人”和“实干家”,有力提高了我省专业化执法能力。培育专业司法鉴定机构。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力量建设,2019年我省首家环境损害赔偿司法鉴定机构成立,即省环科院司法鉴定中心。2020年12月,安徽国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成为我省首家依托企业设立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我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业机构实现从无到有,为推深做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专业支撑。

与此同时,我省在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过程中,积极探索形成具有安徽特色的做法,对生态损害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实施“简易评估认定程序”,有效缩短鉴定评估时间。对部分涉危险废物非法倾倒案件的办理,尝试实行“先民事、后刑事”的赔偿模式。对“月亮湖水污染环境”“颍上县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等案件的办理,采取此类模式,充分体现了“环境优先”理念,既缩短了鉴定评估时间,又促进了受损环境得到及时修复。

另外,设立损害赔偿资金池形成倒逼机制。我省在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过程中,注重发挥制度的规制和引导作用,将虚拟治理成本法运用到涉气企业大气污染损害赔偿之中,鼓励设区市探索建立大气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池,统筹用于涉企周边大气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对安庆国孚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损害等涉气案件的办理,用制度形成倒逼机制,促进企业采取工程措施、内控措施,稳定实现大气达标排放,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

部门联动提升执法效能

定期召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部门联络员会议,及时沟通信息,推动案件办理。

加强行政司法衔接提升执法效能。为锁定环境违法企业,生态环境部门加强与公安机关配合协作,采取比对溯源的方法,锁定环境违法企业证据,为顺利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奠定基础。针对赔偿义务人磋商意愿不强、存在等待观望的心态,生态环境部门积极争取司法机关出席赔偿磋商会议,提高了案件办理成功率;对案件磋商不成功的,检察机关依法出庭支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赔偿诉讼,有力震慑了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此外,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加强与司法机关交流合作,妥善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关系,杜绝“以罚代赔”“以刑代赔”或“赔而不罚”的现象发生,切实扭转“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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