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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引导生态环境执法 省厅通报8个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安徽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要求,积极探索创新,优化执法方式,依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在服务“六稳”“六保”的过程中,既保持执法力度,又体现执法温度,各地涌现出一批典型案例。

为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导作用,省生态环境厅经过筛选,整理了8个典型案例,现予公布。

案例一:芜湖市国俊塑业有限公司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处罚案

2021年6月17日,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检查发现,芜湖市国俊塑业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印刷、调墨作业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依法拟对该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企业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及时向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提出书面陈述,表明其经执法人员指正教育后,立即对生产车间进行隔断并加装卷帘门,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严格落实环保要求,保证印刷空间的密闭状态,确保废气有效收集处理。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的陈述情况进行现场核实,认定该企业系首次违法,且经批评教育后,立即按要求整改到位。该企业行为符合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印发实施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八项规定,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法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二:池州市中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露天喷漆作业案

2021年4月初,池州市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池州市中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露天喷漆,气味十分难闻。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及时派出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调查,检查时该企业未开展喷漆作业,且表示企业所有喷涂作业均在喷涂车间内进行,无法进入喷涂车间的船体大分段也采取了防护措施。结合群众举报线索和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员判断该企业可能会在夜间露天喷漆作业。2021年4月9日夜间,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采取“四不两直”方式进行突击暗访,发现该企业对2号船台和3号船台正在开展喷漆作业,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周边异味十分明显。

该企业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露天喷漆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池州市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整改,并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6.8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安徽尚德谱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伪造数据出具比对监测报告案

2021年9月29日、30日,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淮南市中医院、淮南市第三人民医院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检查,发现两家医院的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安徽尚德谱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比对监测报告中载明的采样时间分别为8月18日、8月27日。但执法人员结合医院污水排放特点,判断现场不具备使用有关仪器设备的采样条件,随即调阅了采样当天的医院视频监控,以及传输至淮南市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的视频监控资料,发现安徽尚德谱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两家医院开展比对监测时,实际并未采样。经调查取证,询问涉事人员11人次,制作笔录13份,调阅下载视频监控数据资料容量32GB,有关涉案人员承认未到现场采样,或虽到现场,但部分指标未采样。安徽尚德谱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闭门造车”、凭空编造数据,出具虚假比对监测报告的行为查证属实。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已依法予以立案,并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已向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案例四:利辛县阚疃镇镇西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干扰废气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案

2021年9月上旬,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调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视频监控,发现利辛县阚疃镇镇西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在超标后短时间内突降,且在数据突降时段,企业人员进入自动监控站房,疑似违规操作自动监测设备。2021年9月15日至20日,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利辛县大队现场调查证实,该企业员工徐某某在2021年8月26日至9月14日期间,频繁进入自动监控站房,用事先碱液浸泡过的滤芯,对其自动监测设备的滤芯进行违规更换,导致自动监测数据二氧化硫数值大幅度降低,以“虚假达标”方式“掩人耳目”。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相关规定,已将案件移送利辛县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五:朱宏伟非法焚烧处置危险废物案

2021年6月17日,亳州市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接到临湖镇环保站报告,在临湖镇兄弟门业有限公司厂房内,堆放有不明粉状物,气味刺鼻。经查,朱宏伟租赁临湖镇兄弟门业有限公司厂房,从外地运来大量粉末状固体废物,贮存在厂房内。并在厂房内建一窑炉,进行固体废物焚烧处置。环境监测人员对贮存的粉末状固体废物、窑炉炉膛内的灰渣进行采样分析,固体废物、灰渣中的镉含量均超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的标准,属于危险废物。

朱宏伟未申领危险废物许可证,非法焚烧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相关规定,已将案件移送涡阳县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六:六安市皖兴羽绒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证据案

2021年8月2日,六安市裕安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调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发现六安市皖兴羽绒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异常:2021年7月31日18时pH值超标,19时至23时pH值为零;7月30日14时至31日10时氨氮排放浓度超标;7月31日18时至23时氨氮、COD自动监测数据为零,21时至23时流量为零;8月1日0时至5时氨氮、COD自动监测数据、pH和流量缺失。

经现场调查证实,发现企业污水处理站负责人于7月31日18时39分进入站房关闭有关设备电源,干扰了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导致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或为零值,自动监测设备停运期间,总排口仍有废水外排。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六安市裕安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相关规定,已将案件移送六安市裕安区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七:凤阳腾龙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废气污染物案

2021年3月19日,滁州市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调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发现2021年1月4日、1月8日、1月22日、1月30日和3月7日,凤阳腾龙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废气排口颗粒物日均值排放浓度分别为65.69mg/m3、50.51mg/m3、52.94mg/m3、51.13mg/m3、60.8mg/m3,分别超标0.31倍、0.01倍、0.06倍、0.02倍、0.22倍;3月3日,二氧化硫日均值排放浓度为425.21mg/m3,超标0.06倍。经调查证实,该企业在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超标时段,出现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故障,既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也未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滁州市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八:凤阳县锦泰石灰窑厂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案

2021年9月2日,滁州市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凤阳县锦泰石灰窑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生产过程中筛选出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覆盖、密闭等防扬尘措施。9月8日,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向该厂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拟罚款1万元,同时责令该厂立即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且明确告知该厂,若未按通知书规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将按日连续处罚。针对该厂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滁州市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对该厂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该厂正在生产,筛选出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仍未采取覆盖、密闭等防扬尘措施,露天堆放厂区。

该厂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等规定,对该厂2021年9月9日至2021年9月16日期间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共计罚款8万元整。

来源:安徽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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