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于矿山是否属于待修复是由镇级政府来界定,还是镇级以上政府来划分?待修复矿山清单是否要公布何时公布?修复矿山过程中存在二次开采如何界定以及二次开采产生尘埃是否合法?二次开采所售卖矿山石是否纳入财政?
答: 一、对于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的生态修复,应纳入市、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中,由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据规划制定年度修复计划,规划和修复计划均是公开的。
二、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实施意见》(皖自然资规[2021]2号)要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修复,因削坡减荷、消除矿山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一矿一策”原则,在科学评估论证基础上同步组织编制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和土石料利用方案,方案应明确土石料利用量、利用方式、修复期限、修复效果等,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林业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优先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由县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外销售,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生态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坚决杜绝以修复为名,行开采之实,同时修复项目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减少二次污染。
来源:安徽自然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