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保护法》将于今年6月1日实施。这部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湿地保护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近年来,涉及湿地保护的环境公益诉讼呈上升趋势。即将实施的《湿地保护法》将重锤哪些违法行为?听小编细细讲述。
行为一:根据需要界定湿地范围
北京的沙河水库是一片难得的位于超大城市但仍保留一定荒野化的湿地,鸟类生物多样性尤其丰富。麦克曹摄
2015年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都市芳园案”是北京市第一起湿地保护公益诉讼案。
都市芳园是北京昌平的一个住宅小区,小区内有一处总面积约200亩的湖泊湿地。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在没有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将建筑垃圾和建筑开槽土等倾倒入湖、填埋湖泊区域,使得水体和植被群落遭到毁坏,原有生态环境消失。
虽然早在2012年北京市就出台了《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明确湿地实行名录管理,但在案件起诉时,北京市尚未颁布任何湿地名录。这块地是否为湿地,是案件争议点之一。
对湿地的定义,一直没有统一定论。因此,科学界定湿地至关重要。新出台的《湿地保护法》第二条明确了受本法保护的湿地的法律定义——“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该条同时明确,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这意味着中国的湿地将被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由各级政府制定各级别湿地的名录。
湿地的定义和湿地管理名录制度并非《湿地保护法》首创,由相关法律文件明确哪些是受保护湿地,长期围绕它们一直争议自然会停止,保护工作也是势在必行。
行为二:以“修复”为名的生态破坏
2021年6月,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有污水直排草湖湿地核心区。经实地走访,检察官了解到草湖湿地核心区原属三里镇政府的渔场大湖,2005年由武汉某养殖公司承包经营,并管理草湖湿地。
然而这里却正经受着以“修复”为名的生态破坏。该公司在草湖湿地周边建养鱼池从事渔业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又建了饲料加工厂、员工宿舍、办公场所等地,使得草湖湿地的鱼类资源和水质状况等生态环境都遭到破坏,也影响了鸟类活动。
2021年6月15日,黄陂区检察院经过一系列调查核实,依法对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迅速成立工作专班,拆除草湖湿地缓冲区内各种建筑,将草湖湿地遗留问题整改完毕。
由于长期缺乏全国层面的湿地保护立法,导致各地出台的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五花八门,管理者对保护要求理解不一致等问题长期存在。因此,湿地的认定、湿地修复,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重要工作,在地方实践中频出乱象。
此次《湿地保护法》整个第四章专门针对湿地修复做出规定。在理念上,它提出“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湿地修复原则。在程序上,它要求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的修复应当编制修复方案。
湿地修复应以何种标准算是达标?《湿地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要求制定生态修复的国家标准。该标准出台的速度和内容的科学性,将是后续湿地修复是否可以让“修复”落到实处的关键。
行为三: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
用泥炭作为扦插的营养土,用泥炭藓制作盆景……这些消费需求,直接刺激有些人违法挖掘泥炭、采集泥炭藓。
泥炭沼泽是陆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炭库,在调节区域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保护泥炭沼泽,是我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举措。
考虑到泥炭沼泽湿地对生态环境极为重要和特殊,《湿地保护法》明确禁止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并加大对开采泥炭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020年9月1日,四川省阿坝县检察院在调查走访中发现一起盗挖案件,随后向县林草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泽某等三人对泥炭盗挖现场进行生态修复。
在阿坝州北部的若尔盖湿地,是国内最大的高原泥炭沼泽湿地,被誉为中国最美湿地。这里也是长江、黄河上游重要的水源涵养地。该案于2022年1月入选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将重点办理一批泥炭沼泽、红树林湿地保护相关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中环报记者陈媛媛)
来源:中国环境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