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上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召开2022年6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一级巡视员罗宏向媒体介绍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情况。
《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情况
编制背景
《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施行以来,全省共办理了115起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案件,免罚金额762万元。全省办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案件,遵循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体现了环境执法的温度,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我厅推行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制度被省司法厅评为“安徽省2021年度行政执法十件大事”,被省纪委、省委组织部选为“优化营商环境为民办实事正面典型”予以通报表扬,安徽新闻联播改作风、办实事、优环境、安徽在行动板块,以“容错免罚,助力企业稳定发展”为题报道免罚清单成效。
今年2月7日,全省改进工作作风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会议要求以真抓实干作风办好民生实事,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以一流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确保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3月28日,省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印发《2022年全省民营经济工作要点》,要求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继续拓宽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领域,推行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制度。3月28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于2022年6月底前补充细化排污许可处罚幅度相关规定,对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等4类违法行为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省生态环境厅结合生态环境执法实践,以及第一批免罚清单施行情况,组织编制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以下简称《免罚清单(第二批)》)。
重要意义
(一)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法治是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根本保障,《免罚清单(第二批)》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权行使,对于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给行政相对人一定的容错空间,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免罚清单(第二批)》让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宽严相济、过罚相当原则,在执法监管中进一步紧抓重点排污单位、重点监管领域,把有限的资源和力量集中在更需要的地方,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细化量化执法标准,指导执法实践。《免罚清单(第二批)》将依法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具体化、标准化,为执法人员对轻微违法具体案件的认定,提供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领域执法行为。
主要内容
《免罚清单(第二批)》设定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排污许可制度、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环境应急管理8个领域共12条,涉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9部法律法规。具体涉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2条、排污许可制度方面4条、水污染防治方面1条、大气污染防治方面2条(与水污染防治领域共用1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1条、噪声污染防治方面1条、放射性污染防治1条、环境应急管理1条。
创新举措
目前,我省出台第二批免罚清单,在长三角区域乃至全国属首家。在第一批出台15条的基础上,第二批又出台12条免罚清单,两批合计明确了27条轻微违法违规情形,免罚情形目前全国最多。拓宽免罚情形,回应市场主体需求,进一步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精细划分,避免“一刀切”实施行政处罚,更好为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减负。以下四条免罚情形,在全国尚属首例。
(一)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未按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行为,给予2日的改正期限。
(二)对于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传输数据,故障发生12小时内未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给予首违免罚。
(三)对于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且无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给予5日的改正机会。
(四)对于违反《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对直接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核与辐射安全知识以及专业操作技术的培训并进行考核,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仍从事该项工作的行为,给予首违免罚。
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张敏,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沈世伟参加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宣传教育处处长李祥龙主持发布会。
原标题:省厅召开2022年6月例行新闻发布会
来源:安徽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