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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有关要求,在长江三角洲区域探索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合力提升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探索推进区域执法标准统一,提升区域执法一体化、精细化水平,沪苏浙皖生态环境(局)厅联合沪苏浙皖司法(局)厅共同制定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主要情况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推动长三角区域形成统一执法标准

沪苏浙皖坚持求同存异,反复就《清单》内容进行协商,经过共同努力,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为在长三角区域探索一体化推进的共同行为准则、形成高质量的制度新供给提供了实践经验。

(二)探索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

《清单》尽可能多地设定不予处罚事项、取四地最大公约数,表达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温度,助力新产业、新经济、中小微企业发展。

(三)规范长三角区域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清单》对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罚与不罚、轻罚与重罚提供了明确依据、指导,使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有清晰的执法标准,有利于提升长三角区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

二、主要原则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清单》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创设、不突破。

(二)严格落实及时纠正的要求。市场主体发生《清单》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条件的可不予处罚,但绝非放松监管要求,市场主体必须严格履行环境整改义务,按要求完成整改。

(三)严格适用程序。对于发现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完成一般行政处罚活动的立案处罚流程。

(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不予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提升行政相对人守法意识,避免日后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

(五)不排除其他不予处罚的情形。《清单》明确,对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主要内容

《清单》根据沪苏浙皖四地已印发的内容,选取实践成熟的,对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效益较大的事项,主要涉及建设项目管理、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排污许可、环境管理制度7个生态环境领域,共22项,主要分为轻微免罚(1项)和首违免罚(21项)两大类免罚情形。

四、实施日期

《清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原标题:解读 |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来源:安徽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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