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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公布7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聚焦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

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连续4年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多部门高效协同,及时推进案件进展,有力惩治了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犯罪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为加强警示宣传,11月16日,生态环境部公布7起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聚焦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共性特点,以常见多发领域、环节为切入点,有的案件涉及跨省非法处置、倾倒,涉案企业和人员众多,涉案危险废物量巨大,有的案件运用新技术、新手段快速排查和锁定违法犯罪主体。

生态环境部对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浔分局、山东省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广东省佛山市生态环境局、湖南省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安仁分局、江苏省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湖北省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7起典型案例包括:

一、福建省“2303”跨省非法处置电子垃圾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至11月,福建省在开展“清水蓝天”跨区域交叉执法检查过程中,查办了龙岩新罗、永定、漳平,三明永安等地一系列非法焚烧电子垃圾案件,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分别将案件刑事移送属地公安机关。经对上述案件串并分析,发现彼此均有关联,案件涉及电子垃圾的收购外销、焚烧处置、提炼成品回收销售等多个环节,网络覆盖福建、广东等省,属集团性、系列性案件。为打击违法源头、摧毁违法网络、阻断违法链条,福建省生态环境厅(以下简称“省生态环境厅”)提级移送,将相关问题线索并案移交福建省公安厅(以下简称“省公安厅”)进一步侦办。

2023年3月,省生态环境厅与省公安厅会商,将串并成果列为省级督办线索,成立联合专案组(代号“2303”),由分管厅领导担任组长,持续深挖违法链条网络,查清犯罪团伙的人员情况、组织构架及犯罪窝点。7月26日至27日,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公安厅在闽粤两省5市8县(福建龙岩新罗、永定、漳平,福州罗源,广东佛山南海,汕头潮阳、潮南,河源源城)同步收网,最终,成功摧毁一个在闽粤两省流窜作案的特大焚烧电子垃圾污染环境犯罪团伙。该团伙犯罪人员众多、分工明确、点多面广、作案隐蔽、情节恶劣,为近年来福建省查办最大的集“供应、生产、销售”全环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查处情况】

“2303”专案是一起典型的团伙性跨省污染环境案件,涉及省内外线索交错复杂,省生态环境厅与省公安厅成立联合专案组,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安厅的大力支持协同下,前后共抓获犯罪嫌疑人64名,摧毁上游供应电子垃圾公司、下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公司各2个、仓储点4个(均在广东),非法焚烧电子垃圾窝点12个(均在福建),查获电子垃圾及危险废物成品5000余吨、成品金属锭120余吨,查扣涉案车辆6部、账本161份、银行卡500余张,冻结涉案资金130余万元,扣押现金23万元,初步查证涉案资金1.8亿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福建省龙岩新罗、永定、漳平,三明永安,福州罗源,莆田仙游等地生态环境部门分别将相关案件移送属地公安机关,属地公安机关分别立案侦查。截至2023年10月中旬,“2303”专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64名,已有5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另有19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启示意义】

本案中,省生态环境厅坚持不同点位非法焚烧电子垃圾案件特点的共性研究,捕捉发现关联性后及时扩线并案,联合省公安厅深入研讨会商,分析研判形成大案要案线索。省生态环境厅与省公安厅强化联动,成立省市县联合专案组,紧盯电子垃圾的收购外销、焚烧处置、提炼成品回收销售等环节进行全链条查办攻坚。闽粤两省深化案源协作、执法联动和协查管控,协同打击跨区域环境违法行为。


二、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等人跨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6日,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生态联勤警务站组织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和生态警长对辖区花林村开展联合巡查,发现一处围墙内存在冒黑烟、气味刺鼻的异常情况。经勘查,该处为一废铁桶处置点,场地内存放大量废铁桶及切割压平的铁皮,现场油污满地。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浔分局(以下简称“南浔分局”)立即对现场进行勘察,执法人员对现场负责人进行了问询和现场取证工作,查扣涉案各类废铁桶100余吨,初步判断上述废铁桶可能为沾染废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废物类别HW08),南浔分局随即将案件移送南浔区公安分局。当晚,南浔分局和南浔区公安分局立即组织精干力量对加工点进行蹲守,通过调阅监控查获了一辆非法运输危险废物的货车,锁定涉案铁桶来源。

为深挖犯罪网络,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强化与公检法部门的沟通对接,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质和实施后果,先后5次与公安机关开展证据及案情会商,3次与检察机关组织专题研讨,为打击工作提供方向。公安机关切实发挥“大数据”技术侦查优势,第一时间对涉案人员的整体犯罪网络架构、资金情况进行梳理,溯源包含收购、运输、切割、销售等环节在内的整个黑灰产业链条,为案件顺利收网提供支撑。经多次调查研判,本案最终锁定了15个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非法处置中间人,进而明确20家上游涉案企业。

经查,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以吴某某为首的非法处置中间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赵某等多名废铁桶贩子从省外多家源头企业非法收购盛装树脂、烧碱、油漆等原料的废铁桶(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49-08),运至湖州市南浔区花林村加工窝点,以“破碎—拆解—压平—打包”方式非法处置并售卖危险废物900余吨,处置后的铁皮售卖至山东、江苏等地。整个加工过程未采取防渗、防护措施,使含有苯、甲苯、石油烃等有毒有害成分的废油对周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目前,公安机关已分四批次向检察机关移诉31人,部分线索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吴某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3年2月16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浔分局将该案件移送至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分局,公安机关当日即对该案件开展立案侦查。2023年6月29日起,公安机关已分四批次向检察机关移诉31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47人,涉案金额达到300余万元。9月28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向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人,其余人员正在审查起诉中。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有效发挥各自优势,及时联勤联动,坚持“打源头、端窝点、摧网络、断链条、追流向”,以“非法加工废油桶”为切入点,通过顺线追踪、徒步摸排,将废桶流出企业、收购小贩、运输司机、加工作业等犯罪环节串联,揭开了危废铁桶处置的“灰色利益链”和“行业潜规则”,一举斩断黑色产业链。后期,生态联勤警务站工作人员针对废铁桶非法处置领域开展专项排摸工作,再次破获两起废铁桶非法处置污染环境案,有效延伸了基层问题发现触角。

三、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赵家庄村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20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以下简称“金乡县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金乡县马庙镇赵家庄村北某公司院内有人倾倒危险废物。金乡县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调查,发现被举报院内东侧一土坑内存有大量红褐色液体,散发刺鼻性气味。执法人员现场勘验研判后随即上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同时启动公安联勤联动机制,并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采样鉴定,经鉴定土坑中倾倒的红褐色废液为危险废物。办案人员利用“天网”系统,根据车辆轨迹等综合信息分析研判,锁定了王某接收危险废物并在山东省济宁市、菏泽市倾倒危险废物的犯罪事实。金乡县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将王某传唤到案,经其现场指认又确定了菏泽市巨野县核桃园、嘉祥县满硐镇等2处倾倒点。

经查,安徽省淮北市龙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溪公司”)年产800吨新型医药中间体生产项目中产生的釜残母液为含有氰化物、二氯甲烷等污染物的危险废物,2022年10月以来龙溪公司负责人王某在明知杨某欣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双方约定以每车20000元的价格处置龙溪公司储存的母液,杨某某遂安排车辆将母液先后倾倒在金乡县赵家庄村北某公司院内(约300吨)。经后续调查,共查明包括金乡县、嘉祥县、菏泽市巨野县3处危险废物倾倒点,查扣危险废物共计3000余吨,清理危险废物及受污染土壤4700余吨。

该案共计抓获犯罪嫌疑人17名(分别为倾倒实施人杨某、王某,倾倒场地提供人渠某、段某及企业相关负责人等),查处涉案企业1家。案发后,在金乡县分局的督促教育下,相关涉案企业及人员主动承担了涉案危险废物及污染土壤(按危险废物处理)的处置和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约1300万元。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王某、杨某欣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3年2月11日,金乡县分局将案件移送至金乡县公安局,金乡县公安局于2月14日立案侦查,目前17名嫌疑人已全部抓捕到案。10月17日,金乡县公安局将案件移交至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联勤联动机制,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联合调查取证,有效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将公安机关 “主动侦查”与生态环境部门“阵地控制”相结合,并开展专案深挖,迅速查清系列案件,做到“破一案带一串,抓一人挖一窝”,成功破获一起涉危废量3000余吨的危废倾倒案件,有效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恶性犯罪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四、广东省佛山市申某东等人非法处置废矿物油案

【案情简介】

2023年初,佛山市生态环境局日常巡查发现违法线索后核查发现,三水区南山镇下屋村有团伙非法收集、处置废矿物油。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公安局随即启动联合研判侦办机制,组成专案组开展细致摸排工作,逐渐摸清了一个盘踞在广州、佛山、肇庆三地、分工明确、反侦察能力强的特大污染环境犯罪团伙。

在掌握确凿证据后,2023年5月24日凌晨6时,在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指挥及组织下,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佛山市公安局、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以下简称“三水公安分局”)和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顺德、三水分局,出动警辅力量140人、生态环境执法和技术力量60人,一举捣毁了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广州市花都区、肇庆大旺高新区等地的非法储存、处置废机油窝点6个,查处涉案上游企业5家,下游企业1家,抓获申某东、王某庆、林某欢等19名犯罪嫌疑人,现场查获涉案废矿物油、废油渣、酸液、碱液约500吨,扣押提炼翻新、抽油机器、油罐一批以及涉案运输车辆10台。

经查,申某东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佛山、肇庆等地非法收购废矿物油,在处置点非法处置后,将油成品销往各地。非法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渣非法填埋在处置点附近林地,产生的废水利用市政车辆外运倾倒,对外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目前,处置点的废矿物油、废油渣以及涉案机器、油罐、运输车辆等均已查处扣押。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申某东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3年5月24日,三水公安分局对涉嫌污染环境罪的14名嫌疑人进行了刑事拘留,另5名嫌疑人取保候审。10月25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并将相关材料移交三水公安分局。近期,市生态环境部门、三水公安分局将与三水区检察院进行分析研讨,开展案件审理工作。

【启示意义】

危险废物非法处置点多为偏僻区域,引导公众关注和参与环境违法线索举报,可以提高线索发现几率,应持续加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宣传力度,建立健全有奖举报机制,凝聚社会力量,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

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启动联合研判侦办机制,成立专案组开展专案经营,多方研讨制定方案,在掌握确凿证据后,调集精锐力量一举捣毁多个非法处置窝点,为日后此类案件的侦办提供了宝贵经验。

五、湖南省郴州市曹某军等人跨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8日,湖南省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安仁分局(以下简称“安仁分局”)接群众反映称,安仁县龙海镇茨冲村渡槽边有废液倾倒痕迹,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调查,发现渡槽下游灌溉渠及上游涵洞处水体呈黄色,涵洞上游水渠岸边发现3处倾倒废液痕迹,地面草木被腐蚀,采样检测发现渡槽的水中铅、铊超标。安仁分局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抽取废水,清理灌溉渠受污染污泥和倾倒处受污染土壤,防止对下游灌溉水造成污染。安仁分局、安仁县公安局和安仁县人民检察院随即组建联合调查组,利用天网信息平台和实地走访,精准锁定非法倾倒的2辆皮卡车,找到了实施非法倾倒的曹某清、黄某豪和黄某军。

经查,曹某军收购大量危险废物作为冶炼原料,在其住宅后院从事非法冶炼金、银等贵金属。曹某军明知曹某清、黄某豪和黄某军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没有相关废液处理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仍将冶炼废液委托该3人非法处置。2022年6月6日至17日,曹某清等人多次将非法冶炼废液(约4吨,经鉴定为危险废物)直接倾倒在安仁县龙海镇茨冲村砂石厂附近的渡槽内。

联合调查组深度研判,逐步摸清了该犯罪链条上下游人员基本情况以及作案规律。在广州、苏州、浏阳等地的中国工商银行、市场监管局以及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的通力协作配合下,通过提取、分析数百个关系人的基础信息、银行流水和行动轨迹,跨越3省6市抵近侦查,精准锁定了常某雷、黄某华、侯某辉、罗某权和罗某煌共5名上游倒卖人员(为曹某军非法提供危险废物货源)。2022年7月至2023年4月,执法人员分别从湖南郴州、浏阳,广东广州、揭阳,江苏昆山、苏州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7名,另黄某军在逃,罗某煌另案处理。经公安、检察、生态环境等多部门循线深挖,查明2020年以来常某雷等5人明知曹某军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将非法收购的总货款价值1294万元的废电路板、废旧电子元件、废旧三元催化器粉末等危险废物转卖给曹某军,供其非法冶炼。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曹某军等人非法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2年6月25日,安仁分局将该案件线索和证据移送郴州市安仁县森林公安局刑事立案。2023年5月24日,安仁县人民法院对曹某军等7名犯罪嫌疑人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分别判处十一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8万至40万元不等罚金。经诉前磋商,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费85万元。

【启示意义】  

安仁分局、安仁县公安局和安仁县人民检察院通力协作,通过大量的数据分析,梳理非法收集处置利益链条的涉案关系人,深挖彻查,依法坚决铲除了一条涉及3省6市、涉案危险废物总价值达到1294万元的危险废物非法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倾倒犯罪链条,将本案所涉及的源头(废品收集人)、中间人(非法冶炼并产生废液)、实施非法倾倒行为人一网打尽,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避免涉案人员继续流窜作案。


六、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赵某金等人非法排放高浓度废液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27日,苏州市吴中区城南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城南污水厂”)疑似受到异常来水冲击,出水氨氮指标存在超标风险。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接报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派出40余名执法人员排查城南污水厂服务区域的管网和窨井,排查沿线窨井108个,并采集城南污水厂各处理环节和提升泵站水样315个,开展发光菌毒性测试和水质指纹检测。检测发现,发光菌毒性抑制时间段、水质指纹检测异常时间段、城南污水厂受冲击时间段相吻合。

通过对水样的水质指纹进一步溯源研究,发现异常来水流经6号泵站,其上游4号泵站水质指纹与异常来水相似度93%,认定异常来水为与城南污水厂相距18公里(污水管道长度)的4号泵站。接入4号泵站的企业多达474家,市执法局协调苏州市税务部门、自来水公司等共享数据资料、分析研判,发现13家企业存在嫌疑,经查13家企业水质指纹与4号泵站异常水质指纹不相关,均排除嫌疑。与此同时,调取4号泵站前几日监控视频,在4号泵站附近发现槽罐车停靠迹象。市执法局第一时间将该重要线索移送给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市公安局会同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以下简称“吴中公安分局”),对4号泵站周边区域及车辆进行系统性排查。

经查,赵某金为首的犯罪团伙雇佣连云港、常州、上海等地物流公司槽罐车(22车次),将南通利田化工和武鑫化工的生产原水、车间母液等约660吨高浓度废液(经司法鉴定为具有浸出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偷排入4号泵站外靠近出水口的窨井,废水经污水管网流入城南污水厂,造成污水厂受到冲击。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赵某金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2年11月3日,市执法局将案件移送至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市公安局指定吴中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目前,已对中间人赵某金,污水处理厂副总杨某,利田化工张某华、马某国,武鑫化工刘某,运输公司负责人丁某利以及驾驶员王某、唐某峰等18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吴中公安分局于2023年2月13日和4月14日,分两批将该案犯罪嫌疑人及案件资料移交吴中区检察院。8月10日,吴中区检察院向吴中区人民法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7名被告人及两家被告单位提起公诉。9月7日,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了该案。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将于近日宣判。

【启示意义】

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高度重视执法新技术的学习应用,邀请专家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开展荧光溯源新技术的专题培训。面对废水冲击污水处理厂的突发情况,第一时间使用水质指纹检测比对的新技术新手段,为判断办案方向、固定客观证据、查清犯罪过程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引和支撑。

生态环境部门同消防支援支队、税务部门、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等建立常态化数据共享机制,为快速发现嫌疑企业、精准突击执法、排除其他无关企业提供重要支撑,实现了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的目的。

七、湖北省襄阳市思特涂装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农药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以下简称“枣阳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后,及时与检察、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专案组围绕倾倒化工废水的气味、色度、强酸性等特征要素,运用水环境DNA大数据智慧监管平台,将现场水质参数与环境DNA库的数据同源性进行分析比对,溯源比对结果显示现场倾倒的化工废水与枣阳市思特涂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特公司”)生产废水三维荧光特征同源性相似度为93.34%,精准“追踪”到污染源头。

经查,自2021年10月,思特公司将车间租赁给贺某军用于生产农药氰霜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和反应罐清洗废液(危险废物类别为HW04农药废物,废物代码263-009-04)等农药废物暂存在厂区内废水收集池。因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陈某兵(思特公司法人代表)每吨收取贺某军350元处置费用,安排公司主管何某峰、司机王某亮于2022年3月5日和3月10日将40吨未经处理的农药废物分四次抽入槽罐车,并运输至该市熊集镇境内倾倒(共3处倾倒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2022年3月26日,枣阳分局委托湖北博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思特公司废水收集池及废物倾倒现场的废液取样检测,废水收集池内化工废液pH值为0.1,3处倾倒点化工废液pH值分别为0.9、0.9和1.8。

案发后,专案组立即启动生态环境修复和损害赔偿工作,在倾倒现场周边修建挡水渠。同时,枣阳市政府首次以先行垫付的方式,批准应急处置费用50万元,将倾倒现场的化工废水和被污染土壤全部安全转移,规范处置,保障下游30余户村民饮用水和370余亩的粮食安全。经鉴定评估,思特公司及陈某兵、贺某军、何某峰、王某亮应赔付生态环境应急处置费用、环境修复费用、生态损害费用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目前,枣阳市人民检察院已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思特公司及陈某兵、何某峰、王某亮、贺某军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2年5月31日,枣阳分局将案件移送枣阳市公安局,6月8日,枣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枣阳市公安局于8月28日将犯罪嫌疑人及案件资料移交枣阳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8月24日,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陈某兵等人及思特公司提起公诉;10月17日,枣阳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第一次公开审理了该案。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充分发挥部门互补优势,运用公安机关的视频监控平台,调取“雪亮工程”视频及道路监控,跟踪和完整地还原涉案车辆行驶轨迹,锁定关键证据。生态环境部门采用环保DNA同源性分析系统,利用水质三维荧光检测技术,将现场水质参数与环境DNA库的数据同源性进行分析比对,高效识别,快速生成溯源比对结果,精准“追踪”和锁定污染源头。


原标题:生态环境部公布第十六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领域)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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