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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层面首次“节水”立法,事关你我他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珍惜水、节约水、用好水,是关系自然资源保护和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的大事。

3月20日,国务院颁布出台《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国家层面首次对节水进行专门立法。《条例》作为节约用水领域一部系统性、综合性、全面性的法规,其出台和实施是推动节水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节水工作进入了新阶段,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我国是水资源缺乏的国家,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水资源日益增大的需求和水资源自然禀赋的不足,导致我国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节约用水,既是主动适应我国水资源形势、突破水资源瓶颈制约、破解复杂水问题、保障国家水安全的现实需要,也是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节约用水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节约用水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提出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要求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2015年,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举措实施规划(2015—2020年)》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将《条例》制定作为重点任务作出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提出,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陆续制定出台了节约用水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常态化开展城市节水工作,城市用水效率持续提升,取得了良好成效。然而必须认识到,目前我国的节水工作,仍存在政策体系建设不健全不完善等问题,与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因此,理解好、落实好、执行好《条例》,对全面系统推进节约用水、提升水资源利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节约用水,要明确各方职责。《条例》在国家层面,规定了国务院水行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职责,以及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在地方层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负责节约用水管理的主管部门。节约用水涉及各个行业、领域,唯有各相关部门统筹协调、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才能实现对节约用水的全过程管理。

节约用水,要有行之有效的措施。在制度层面,《条例》明确,将节水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负责人的考核范围,并对节水方面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让节水制度“长牙”“带电”。此外,在具体工作层面,《条例》围绕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损和促进非常规水利用,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节水措施,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转化为制度规范。

节约用水,是每一个人的责任。水作为一种必须要素,在个人生产生活和社会运转体系中,承担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条例》提出,“国家加强节水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提升全民节水意识和节水技能,促进形成自觉节水的社会共识和良好风尚。”从思想上、认识上提升节水意识,引导每个人都争做节约用水的示范者,逐渐构建起人人参与、共建共享的节水护水良好氛围,节约用水就一定会事半功倍。

节约用水,既是保护宝贵的自然资源,更是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要事。无论是政府相关部门,还是企事业单位,抑或每一个人,都要提高认识,积极行动,从细节从日常从自觉开始,严格贯彻落实《条例》要求,践行保护和节约水资源的责任。(中环报记者谢佳沥)

原标题:国家层面首次“节水”立法,事关你我他

来源:中国环境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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