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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如何优先发展?来看专家怎么说

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能源法明确,国家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如何优先发展;聚焦能源领域技术创新,能源法采取了哪些激励措施……围绕相关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北方工业大学副教授、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兴华。

中国环境报:针对新能源开发利用,能源法规定了怎样的市场准入机制?

陈兴华:有关市场准入方面的规定,在2007年公布的《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中曾经有非常详细的设计,但是之后就逐渐弱化了这方面的规定。这主要归因于我国近十几年来大力推行的简政放权行政体制改革。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放管服”政策成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其核心在于减少政府干预,改变过度依赖行政审批的做法,从而激发市场活力和创新能力。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针对不同新能源领域,政府采取了差异化的准入机制。总体而言,都是以鼓励投资为主,并努力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以光伏产业为例,该行业相对开放,主要采用备案制度。依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制,备案工作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同时接受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中国环境报:聚焦能源领域技术创新,能源法有哪些激励措施?

陈兴华:在科技创新领域,能源法着重阐述了能源科技创新体系的构建与发展。

第五十六条明确指出,国家将制定一系列鼓励和支持能源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推动形成一个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为引领、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能源科技创新体系。

第五十七条特别强调了对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核能安全利用、氢能开发利用及储能、节能等领域的基础性、关键性、前沿性技术、装备和新材料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及产业化发展的鼓励和支持。此外,能源科技创新也被纳入国家科技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支持领域。

第五十八条则涉及了能源科技创新资金的来源问题,明确国家将制定和完善产业、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能源科技创新。

中国环境报:如何保障可再生能源在能源供应体系中的优先地位?

陈兴华: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确实需要采取特别措施,确保其优先发展。在能源法中,有多处明确规定了这种优先权。这可能引出一个问题:仅仅在法律中规定优先是否足够?

实际上,保障措施包括政府相关的财政和税收政策,以及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此外,市场化机制也是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方式。实践中,我国目前采取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强制配额制度,通过向相关责任主体分配消纳任务,有效促进了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同时,政府还鼓励市场化机制的发展,如推行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以此弥补行政强制配额制度的不足,从而进一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消纳。如今,这些做法率先在能源法中予以确认。

目前,可再生能源领域仍享有一些财政税收方面的激励措施。实践中,由于资金缺口显著,能源法在此方面的规定有所弱化。尽管如此,在实际操作中,政府依然采取了包括补贴、强制措施以及市场化手段在内的多种方法,持续推动可再生能源参与市场竞争。

当前,光伏产业已实现平价上网,意味着在不依赖国家补贴的情况下,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具备了经济性,并能并入电网正常运行,这表明其已具备市场竞争能力。( 中环报记者 张聪)

原标题:专访陈兴华:可再生能源,如何优先发展?

来源:中国环境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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